山西省环保厅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必须常抓不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决定联合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设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包括收集、暂存、运送、交接登记、职业防护)制度情况,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
2、专门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是否有主管部门和专人管理,是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3、医疗废物的流向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和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转移登记记录情况(应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
4、医疗废物收集情况
(1)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流程,医疗废物专用运输工具情况,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运送工具定期消毒情况;
(2)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医废产生点是否分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收集;培养基、标本、菌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是否进行处置前灭菌;是否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收集,并有警示标识;包装物或容器有无破损、渗漏,特别是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是否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重点关注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情况
(1)选址是否远离食品加工区、医疗区、人员活动区,与生活垃圾分开,设各自通道
(2)贮存处是否上锁,专人管理并有警示标识
(3)贮存设施、设备应密闭,墙面、地面平整,防渗漏;可开启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并配备冲洗设施
(4)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定期消毒和清洁情况。
(5)是否存在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
6、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1)检查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或协议;
(2)是否存在擅自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未覆盖而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机构处置方法是否正确。
(3)检查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化粪池污泥(均属于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与经营范围对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是否依法申领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交予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
2、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检查处置工艺是否与需要处置的医疗废物种类适应,处置设施及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医疗废物转运车辆的密闭性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3、贮存设施情况
检查贮存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是否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有无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是否采取防渗措施,是否存在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
4、识别标志设置情况
检查医疗废物转运车、包装物、贮存场所、处置场所等是否设置有规范的识别标志。
5、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医疗废物转运卡》记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原始记录,危险废物转移是否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是否存在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行为。
6、台账管理和经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及备案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情况。
7、自行监测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8、处置能力情况
(1)集中处置机构是否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
(2)集中处置机构是否能够覆盖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
(3)集中处置单位能力不能覆盖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主要原因。
三、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以各市环保、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联合组织自查方式进行。其中对医疗卫生机构检查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为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检查以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主,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配合。
在各市自查基础上,省环保厅与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对各市组织实地督查抽查。
四、检查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占一定比例。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全部纳入本次检查范围,并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进行评分考核,并作为各市2017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
五、时间安排
(一)地方检查:2017年6月-2017年8月
(二)省环保厅和省卫生计生委抽查:2017年9月—10月
六、其他要求
各市环保局和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检查单位名细表(被检查单位名称、问题清单),联合上报省环保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各市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自查组织开展情况、本区域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和集中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特别要对集中处置机构是否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和覆盖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并对不能覆盖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主要原因进行说明,提出解决的计划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市环保局和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联 系 人:省环保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张槐芬
电 话:(0351)6371024
传 真:(0351)6371028
联 系 人: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薛 平
综合监督处 仝茂义
电 话:(0351) 3580402,3580751
传 真:(0351) 3580351
附件:
一、医疗废物分类名录
二、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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